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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滅火器年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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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GA 95-2007)
范圍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4351.1-2005 手提式滅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結構要求
GB/T 4351.3-2005 手提式滅火器 第3 部分:檢驗細則
GB 8109-2005 推車式滅火器
GB/T9251 氣瓶水壓試驗方法
GA 402 1211 滅火器報廢規定
術語和定義
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確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有資格的人員 qualified person
取得維修操作資格證書,能夠按規定執行滅火器檢查、維修、再充裝和檢驗的人員。
3.2
維修 service
為確保滅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滅火而對滅火器進行的檢查、再充裝和必要的部件更換。
3.3
再充裝 recharge
為滅火器灌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
3.4
維修條件 service condition
維修單位具備的維修場地、維修設備、檢驗設備、人員和對維修質量實施有效控制的條件。
維修單位需要申報資料,消防質栓單位取樣合格后,發放維修維護證書。
3.5
維修能力 service capacity
維修單位具備保證維修后滅火器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能力。
3.6
GA 95-2007
維修出廠檢驗 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
維修單位對所維修的滅火器在出廠前進行的質量檢驗。
3.7
維修能力檢驗 test for service capacity
對維修單位維修的滅火器,經消防產品監督部門抽取樣品、由法定檢驗機構進行的質量檢驗。
總要求
4.1 經過維修的滅火器必須符合該產品生產時所執行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4.2 滅火器維修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本標準所規定的維修條件,并經維修能力檢驗合格后
方可開展維修業務。
4.3 滅火器維修單位一般應經滅火器生產企業授權,從事授權企業產品的維修業務。
4.4 滅火器維修能力檢驗應由法定的消防產品檢驗機構實施。
維修條件
5.1 維修用房
5.1.1 維修用房總使用面積應滿足維修滅火器品種和維修數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 80m2。
5.1.2 維修場地、設備、環境應滿足生產工藝及有關環境保護、衛生和勞動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5.1.3 應獨立設置水壓試驗室、灌裝充壓室、零部件倉庫和成品倉庫,維修場地布局應合理。
5.1.4 儲存和灌裝干粉滅火劑的區域必須和水壓試驗、氣密試驗區完全隔離。
5.2 維修設備
5.2.1 維修設備應滿足維修滅火器品種和維修數量的需要且符合表 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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